會章

香港嘉諾撒學校家長教師會

會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定名 :

一. 中文名稱 : 香港嘉諾撒學校家長教師會 ( 以下簡稱「本會」)

二. 英文名稱 :CANOSSA SCHOOL( HONG KONG) PARENT TEACHER ASSOCIATION

英文簡寫 :CSHKPTA

 

第二條 宗旨 :

  1.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
  2. 加強家長及學校之聯繫,增進彼此間的溝通。
  3. 促進親職教育,使家庭與學校教育相輔相成,達切家校合作。
  4. 為改善學校設施、增進學生福利而舉辦籌款等活動。

 

第三條 法定語文

一. 本會會章及一切文件以中文為法定語文,行文以中文為主。

 

第四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嘉諾撒學校 ( 香港鰂魚涌海澤街八號 )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會員資格

一. 家長會員 :

1. 凡現正在本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自動成為家長會員。

二. 教師會員 :

本校現職校長及全職教師均為本會教師會員。

三. 顧問

本校現職校監為本會當然顧問。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 本會家長會員及教師會員得享有以下權利 :

1. 出席會員大會。

2. 可動議、和議、表決事項、選舉和被選舉為常務委員。

3. 家長會員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家長校董的權利,如家長是學校教員,不能獲提名為參選人。

4.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本會會員有義務:

一. 遵守本會會章 。

二. 服從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常務會之議決案。

三. 繳交會費(教師會員除外)。

四. 積極參與本會之活動。

 

第八條 會費

  1. 年費為每個家庭$100(以港幣為單位)。所有會費將完全用於本會活動及學生福利方面。
  2. 本會可按物價指數,每年檢討酌情調整會費。

三. 任何會員均可自願捐款予本會。

四. 本會概不退還所有已繳交之會費或捐贈的款項及物品。

 

第三章 組織

第九條 架構



第十條 會員大會

一. 定義:由本會全體會員組成,乃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

二. 職權:

1. 修改及通過本會會章。

2. 選舉本會常務會委員。

3. 授權本會常務會委員執行各項議案及計劃。

4. 通過本會之會務報告,財政收支年結及特別結算案。

5. 確認常務會懲治或罷免瀆職之委員之決定。

6. 討論及通過其他會務。

7. 於必要時成立特別委員會處理突發事件。

三. 開會次數:每兩年為一屆,每屆最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 大會召開:

1. 大會應由主席會同本校校長或經校長授權之人士召開。

2. 常務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常務會秘書為大會之當然秘書。

3. 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及附大會議程。

4. 須於九月至十月間舉行。

五. 合法人數:

1. 大會須以全體會員總數百分之十或以上出席方為合法。

2. 若不足法定人數,則會議延遲三十分鐘舉行;若仍不足法定人數,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並於七日後至十四日內再召開大會;會議通告須在七日前發出。

3. 重新召開之大會出席人數,不論多少,均視作法定人數。

4. 如第一次會議議程未能完成,則須另訂日期續會,屆時出席人數須達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十或以上方為合法。若法定人數不足,依第十一條第2及3項程序處理。

5. 若會員在會議中途退席,餘下人數不足出席者之二分一,則須暫時休會,並另定續會日期。

6. 議決事項須有出席會員過半數贊同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十一條 特別會員大會

一. 召開:必須由

1a.百分之十或以上會員親筆簽名向主席作書面提請;或
1b.超過半數常務會委員向主席作書面提請;或
2.特別會員大會必須於提請後一個月內由主席會同本校校長召開,否則副主席可代其召開及主持有關會議。

3.常務會主席為大會之當然主席,常務會秘書為大會之當然秘書。

4.主席須在會期前七天發出開會通告及附大會議程。

5.大會會議所討論之議程,只限於大會召開請求書中所列之事項。

 

第十二條 全民投票
一. 由全體會員以記名或不記名方式進行投票。
二. 全民投票之決策權力等同會員大會之決策權力。
三. 如有百分之十或以上會員親筆簽名或超過半數常務會委員向主席作書面提請,主席須於一個月內舉行全民投票。
四. 全民投票通告須於投票前七天發出。
五. 全民投票須有全體會員百分之十或以上投票方為有效。
六. 全民投票之議決案以簡單多數票通過。
七. 常務會須於投票後一個月內公佈結果。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務會)

一. 定義:為本會最高之行政及執行機構。

二. 職權 :

1. 擬定、通過及執行各項工作計劃。
2.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3. 每年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報告。
4. 處理本會一切日常事務。
5. 於必要時成立特別委員會處理指定之工作。

三.組織:

只有本校的現有家長會員或現任教師方可選出或成為本會常務會委員。

常務會由十位家長會員,九位教師會員及位當然委員合共二十人組成。本校校長為常務會之當然委員,而校監為當然顧問。家長會員於會員大會時由出席會員投票選出,家長會員各職位由家長委員互相推選。教師會員由校長委任。

1.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a.為常務會主席。
b.會同本校校長召開會員大會及主持會員大會。

c.執行會員大會及委員會會議決議決案、推動會務、簽署文件、代表家長提供有關學校的各項意見。

d.對外代表本會及執行本會之議決案。
e.為各特別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2.副主席(內務)一人,由本校校長委任教師會員出任。
a.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內行政事宜。

b.為各特別委員會之當然委員。

c.保管本會印章。

d.主席缺席或離職時,得代行其職權 。

3.副主席(外務)一人,由家長委員出任。
a.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外行政事宜。
b.主席及副主席(內務)同時缺席或離職時,得代行其職權。

4. 秘書二人,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
a.負責本會一切會議之紀錄及文書工作。
b.保管本會之一切檔案,來往書信及其他有關文件。

5. 司庫二人,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
a.負責本會一切財政收支。
b.記錄本會之財政收支及保存各項收支單據。
c.於每次會員大會前編製由上次會員大會起計之年度財政收支結算及特別結算案,並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d.登記會產。
e.為本會各特別委員會之當然財政顧問。

6. 文康四人,由兩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出任。
a.負責安排本會之文康活動及親職教育。

7. 總務二人,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
a.負責協助及支援本會各項活動。
b.負責管理本會之物資。

8. 公關二人,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出任。
a.負責本會一切活動之宣傳及聯絡工作。

9. 編輯四人,由兩位家長委員及兩位教師委員出任。
a.負責出版本會之刊物。

四. 開會次數及會議常規:

1.每年最少召開三次會議,由主席召開。

2.會議通告及議程須在不少於開會前七天送達各常務會委員。

3.其他常規由常務會於會議上議定。

五. 會議合法人數:

1a.會議須有超過半數委員出席方為合法;如在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仍不足合法人數,主席應宣佈流會,並在十四天內再行召開會議。

1b.在以上情況下,須在不少於開會前三天通知各常務會委員開會日期。

1c.屆時不論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論。

2.如委員中途退席,餘下之委員人數不足出席委員之二分一,則須暫行休會,並在十四天內續會。

六. 會議之一切議案,皆以多數票決定;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七. 臨時會議:若半數委員認為有需要時,得隨時召開。

八. 任期:

1.家長委員任期兩年,或由當選日起至下一次會員大會常務會委員選舉為止,兩者以較長日期為準。老師委員任期一年,可連任一次。

2.若委員任期屆滿,仍未選出新一屆之委員,則全體委員可留任至新委員選出為止。

3.若委員之子女離校,其委員資格可保留至新委員選出或該學生離校為止,以較早者作準。

4.家長委員經連選後得以連任,惟其職務只可連任兩屆。

九.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依次補上,若無候補委員,則由常務會議決定處理方法。

十.罷免與處分:

1.委員如有兩次無故缺席常務會例會,即視作自動辭職論。

2.若常務會委員有怠職或違反會章時,常務會有權議決暫停其職務,再經由會員大會罷免之。

 

第十四條 顧問

一. 本會得邀請任何人士為本會顧問,惟必須經常務會通過。

二. 顧問得被邀請列席本會任何會議,提供意見,但議決權得保留予本會。

 

第四章 常務委員選舉

第十五條 參選資格

所有候選人必須為本會家長會員。

 

第十六條 選舉制度

一. 所有候選人採取獨立競選制。

二. 各競選者須填寫競選註冊表格,呈交特別委員會(選舉),經審核批准,才成為合法候選人。

三. 各合法候選人名單將於截止後七個工作天內公佈。

四. 參與競選之註冊表格應於指定日期、時間內呈交,逾時概不受理。

五. 選舉以記名或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以得票最多者作當選論。

六. 得票最多之首十名候選人,當選為該屆常務會之委員,餘下落選之候選人則依得票多寡列入候補委員名單,當有常務會家長委員離任,則由該候補委員名單之會員依次補上。若得票最多之第十位候選人多於一名,則即場以抽籤形式決定。

七. 若候選人數少於候選職位名額,則各候選人作自動當選論;懸空之職位,可重新接受新候選人參與競選;若仍不足名額,則由常務會處理。

八. 各常務會委員透過不記名投票方式互選出任本章第十三條三1、3至9點所列之家長委員職位。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七條 來源

一. 會員的會費。

二. 教育局、其他政府部門、公營機構之撥款。

三 本會可對外對內籌款及接受社會人士捐助,惟須得常務會通過接受。

四. 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盈餘。

五. 執行委員會必須確保家長教師會資金用於合法及有效之途徑上,並防止有意或冒失之情況下令家長教師會資金損失。任何執行委員不得挪用公職身份或家長教師會名義對外借貸、投資或進行買賣,所有損失由該等委員承担責任,本會概不負責。

財務運用

在以下情況中執行委員會可以運用家長教師資金:

  1. 支付家長教師會之行政及運作費用;
  2. 支付活動開支;
  3. 作贊助學生發展之用途;
  4. 作改善學校設施之用途。

六. 會員儲備金 :

1. 將會費收入百分之十撥入會員儲備金。

2. 儲備金總數如滾存至超過或等同該年應收之會費總額百分之五十,則該年可不撥款入會員儲備金。

3a. 動用儲備金如少於儲備金數目百分之五十,須經常務會通過。

3b. 動用儲備金百分之五十或以上,須經全民投票,其合法票數為全體會員人數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並獲百分之五十以上票數贊成方為通過。

 

第十八條 用途

一. 本會一切款項只限於支付會務正常經費及達成本會宗旨內規定之各項事務。

二. 本會一切支出如在港幣二千元以下,可由主席授權動用;如超過港幣二千元,則須經常務會通過方得動用。

三. 會款須存於本會之銀行戶口中。提款時需由主席或副主席(內務)任何一人,連同司庫任何一人,合共二人聯署始可生效。每次提款均應由一位家長委員及一位教師委員簽署。

四. 會員儲備金只可用於本會作應付緊急開支、購買固定資產或符合本會會章第二條宗旨第二至四項條文所述之事項。

五. 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開始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十九條 架構

  1. 常務會有權對違規者作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之處理。
  2. 會員大會身為本會之最高權力機構,有權對違規者作出譴責、彈劾、罷免之處理。
  3. 會員大會之議決為最終之決定。

 

第二十條 程序

  1. 由常務會議決初步處理,再交由會員大會確認及作出最終之懲處。
  2. 主席應在常務會作出初步處理後兩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以完成確認程序及作出最終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廿一條 特別委員會

一. 組成方法:由常務會在會議上決定,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內務)及不限數目之委員;並可邀請顧問。

二. 特別委員會主席於完成工作後,須於一個月內呈交一完整之報告書予會員大會或常務會。

三. 特別委員會於工作完成及呈交報告後經常務會批核後得解散。

 

第廿二條 會章

一. 修改:各會員如發現本會會章有未妥善之處,得向常務會提出,並經會員大會或全民票通過修改之。惟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修改,須依據本會及法團校董會章程條款進行。

二. 本會會章須由會員大會或全民投票通過並經社團註冊處批准後,始可執行。

 

第廿三條 解散

一. 如有以下情況,即可展開解散程序:

1.全體會員五分之四或以上聯名書面提出解散本會。

二.程序

1.程序依第廿四條第一項條文展開,依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2.經會員大會合法出席人數五分之四或以上投票贊成通過。

3.清償一切債務後,如有盈餘,需在會員大會議決把剩餘資產應移交學校法團校董會支配,但其用途須與本會宗旨相符;如尚有任何債務,將由該屆(委員)平均分攤。

 

第廿四條 家長校董

  1. 按教育條例及香港嘉諾撒學校法團校董會(下稱「法團校董會」)規定,會員大會需提名註冊一名家長校董及一名替代家長校董加入本校法團校董會。
  2. 家長校董以一家長一票選出。
  3.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任期兩年(由校董註冊證發出起計)。
  4. 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可競選連任一屆。兩屆任期屆滿後須停止一年方可再參選。
  5. 有關家長校董人數及任期的修訂須按法團校董會章程內有關修章程序辦理。
  6. 選舉程序及守則,參照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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